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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女童性侵害案存在困境
2013-07-31 10:35:19  同桌100学习网  http://www.tongzhuo100.com
    从家庭因素看,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,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。其中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,一是父母外出打工;二是家长忙于工作。此外,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、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,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,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,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。
    调查起因: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呈多发趋势
  调查发现:3年半有2506名未成年女性被性侵害
  “加害人以诱骗、胁迫手段作案,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。尤其是加害人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,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,不易引起社会、家长的警惕和防范。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,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,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家人或报警。”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彭章波对记者说,“正是由于女童性侵害案件的这些特殊性,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‘五大’司法困境:取证难、保护难、救济难、赔偿难、定性难。”
  以下原因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,难以调查取得充足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:
    一是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,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,一般没有目击证人;
  二是被害女童年龄小,不懂保全证据,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加害人留在其身体上、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,有的报案不及时,证据早已遗失;
  三是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,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、叙述不清,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、易受质疑,证明力较低;
  四是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顾虑名誉、二次伤害、加害人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,不愿配合取证,或者推翻原有陈述。
  “保护难”则体现在两个方面:一方面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即侦查取证、批捕起诉和法庭庭审等环节,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,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。
  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,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。司法人员身着制服、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、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,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,使其处境更为恶劣;
  另一方面,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,给其造成“二次伤害”。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。
  “我们所提出救济难是指心理救济和司法救济。”王映说,被害女童的心理创伤在案发后会不断加重,甚至长期走不出心理阴影。而对被害女童的法律援助也同样缺失。目前,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,对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十分薄弱,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。因此,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,被害女童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,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。